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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代理,社保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解除条件

 
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单价: 40.00元/个
起订: 1 个
供货总量: 1000 个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广东 广州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0-03-30 16:21
浏览次数: 9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关键词:成都社保代理,成都社保代缴,代买成都社保,成都职工社保代理服务,成都分公司社保代理服务,成都办事处社保代理,成都劳务派遣,成都人力资源服务。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张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张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张某3个月的观察期,张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张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张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张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张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张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张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张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张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全国300多个城市: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社保代理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经理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3幢B座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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